(一)指挥中心(办公室)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二)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三)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事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
七、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市公安消防支队、中油兰石化消防一支队、中油兰石化消防二支队、市燃气集团抢修大队、市供水集团抢修大队、市供电公司急修班、中油西北销售兰州警消中队、窑煤电救护大队、兰阿煤矿救护队、獐儿沟煤矿救护队;
医疗救护:市120急救中心、兰化职工医院、兰炼职工医院;
必要时由市指挥中心提请驻军防化部队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八、事故救援终止和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告一段落后,由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事故救援工作终止。
(二)根据事故性质,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三)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并向事故调查组移交有关现场资料。
九、其他事项
(一)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指定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二)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对参加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十、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政府总值班室 8833501 12345
城关区政府 8467638
市安监局 8867112
七里河区政府 2665676
市公安局 8718016
安宁区政府 7666743
市卫生局 8846261
西固区政府 7540929
市环保局 2130288
红古区政府 6211662
市交通局 8488805
榆中县政府 5221513
市国资委 8152198
皋兰县政府 5721052
市经委 8126790
永登县政府 6423860
市商贸委 8772825
市公安消防支队 8530031 119
市建委 8463901
市质监局 8466982
市气象局 8497621
市供电公司 2953747
市电信局 8822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