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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2.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分局牵头组织处理。
  a.市公安消防分局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故扩大;
  b.组织现场人员、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从安全通道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
  c.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告等工作,确保灭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d.具体火灾扑救预案由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制定。
  3.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 由市安监局牵头处理,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a.市安监局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有关机构对危害源进行快速检测、识别和评价,为中毒人员救治和事故现场处理提供依据;
  b.市卫生局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诊检数据,采取分类处理的方式,迅速组织现场急救,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化学救治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药监部门应及时组织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c.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状况的监测,提出污染防治措施。
  4.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市建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a.市质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b. 切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c.根据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组织抢险;
  d.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制定。
  5.陆地、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由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牵头负责处理,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a.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接到陆地、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快速进行人员救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b.市公安局、市地方海事局分别负责实施陆地、水上交通管制,组织陆地、水面清污等有关工作。
  c.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制定。
  6.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办公室协助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六、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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