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五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发生事故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发生事故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五)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六)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对事故现场危害程度进行初始评估,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范围(高危险区、危险区、缓冲区和安全区),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七)由市安监局建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及时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八)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实施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九)各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
1.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灾情,营救受害人员,灭灾和洗消;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及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保障救援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2.市环保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提出污染防治措施。
3.市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物检测和伤亡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4.市质监局负责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监测和毁损评估,提出相应的救援措施。
5.市交通局负责水上、陆地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等。
6.市经委负责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8.市建委负责对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大型公共建筑实施抢险救援。
9.市民政局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