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4月-2007年6月)。
1.2006年4-6月,各区(市)县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形成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06年6-11月,各区(市)县对查找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提出的改进建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领导小组在2006年年底前,召开会议了解、推进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并将全市情况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同时对工作进展缓慢和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市)县予以通报批评,对各区(市)县移送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4.2007年1-6月,各区(市)县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照工作目标对本地区工作成效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区(市)县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各区(市)县交叉检查与市领导小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12月)。
1.2007年7-9月,各区(市)县对本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07年10-12月,市领导小组在各区(市)县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通报情况,并将全市总结上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动员,提高认识。各区(市)县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层层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认真进行安排部署,推动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区(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深入调研,正确分析、评价本地区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现状,找准本地区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效能。
各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可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等方法,调查、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并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和管理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