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中有关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要求的情况。
1.科学有序地开展规划修编工作;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积极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乡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政策研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三个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原则要求,科学编制城乡规划。
2.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
3.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
4.制定“一书两证”和规划验收的程序性规定,制定并执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强化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监督体制建设。
6.加大规划执法监督力度,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完成2006年违法建设拆除任务。
7.贯彻落实
建设部《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精神。
8.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三)建立违规、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制定并落实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法建设进行认真查处;对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成都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二)各区(市)县也要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可与城乡规划督查调研领导小组合并成立),负责本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06年4月以前)。
市及各区(市)县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机制,安排部署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市)县将本地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安排部署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