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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成都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建规〔2006〕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5〕4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效能监察活动,到2007年底基本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和宏观引导作用。
  (二)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
  (三)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及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
  (四)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二、监察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中有关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要求的情况。
  1.明确近几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各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本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需求量,按照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批中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套型面积、居住环境等按规定严格把关。
  3.各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两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认真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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