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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促进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五、积极培育全省统一市场,扩大社会消费需求
  (十)打破地区行业封锁,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市场。切实清除制约全省统一市场形成、实行地区行业封锁的有关规定,取消各种不合法收费,推进全省鲜活农畜产品高效率流通“绿色通道”建设,按照《青海省“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由当地农牧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从事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的经营者审核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免缴公路通行费。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流通企业积极申请专利,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企业品牌。重视和加强对知名流通企业、全国性和地方性商业老字号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加大对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流通业公平、有序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流通体系。认真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优势流通企业采用连锁经营方式完善农村牧区流通网络,采取多种方式开拓农村牧区市场,引导和扩大农牧民消费。开展农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牧业生产单位购进农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牧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十三)促进和发展消费信贷。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完善消费手段,扩大消费信贷品种、范围和规模。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大力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六、完善政策法规,为流通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四)完善流通领域法规建设。根据国家立法进程,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订和完善有关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促进流通行业管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十五)切实落实促进流通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相关规定,新办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对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流通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并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扩建和新建的农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前两年免收市场管理费,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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