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促进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促进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6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关于促进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促进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商务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促进我省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流通业整体水平
  (一)以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为重点,做强做大我省流通业。鼓励实力较强、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逐步改变我省流通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低的状况。积极引进国内外大的流通企业进入我省,鼓励其并购省内流通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营销方式、经营理念和流通技术,改造和提升我省流通业的整体经营水平。力争在3至5年时间内,培育出5至10家辐射范围广、主业突出、核心竞争能力强的大型流通企业。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扶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在安排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国债资金、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深化国有流通企业、供销社企业改革。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供销社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流通企业、供销社企业改组改造。允许国有流通企业、供销社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供销社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国有流通企业、供销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流通企业资产,应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要维护职工权益,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