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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准入制度,从事社区卫生工作的人员经培训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做到人员“能进能出”,防止低效率和人浮于事。建立以政府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补偿机制,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卫生行政部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代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就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沟通。
  (七)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卫生应急、残疾人康复服务、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全面建立健全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站)为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的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实行行业管理,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明确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执行医疗规章及合理用药等的监督;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质量监测评估,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要及时调整,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九)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备适量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服务。积极开展创建中医药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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