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青政〔2006〕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城市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体系的基础。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对于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优化卫生服务网络、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省情,以保障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综合、连续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共建;
--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统筹利用社区卫生资源;
--坚持公益性质,突出社会效益,强化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坚持以人为本,以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08年,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有条件的州县城镇建立起便捷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到2010年,基本建立服务网络健全、政策配套落实、人员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补偿到位,具备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满足社区居民健康服务的需求。
二、坚持政府主导,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坚持公益性质,明确服务定位,完善服务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公共服务职能。要以社区、家庭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疾病预防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整合现有卫生资源,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地区要依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青海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青政办〔2002〕50号)精神,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为主体,以城镇各类诊所、医务所(室)等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坚持以公立机构为主,社区卫生服务站以非营利性机构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业务管理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将政府举办的符合条件的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整体转型或改制设立。积极引导政府公立大中型医院和社会民营医疗机构,根据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在社区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定点技术服务协作关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