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免有关费用。要积极探索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对农牧民良种引进、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牧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从事农畜产品收购、运销和加工等需要使用土地的,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四荒地”发展养殖业。从事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初级加工用电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四)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与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牧科技推广人员,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按《章程》规定分红;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岗领办或受聘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在晋级、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
四、积极探索创新,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
(一)鼓励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要坚持尊重农牧民意愿,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管是由谁创办或领办,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合作,都应该允许存在,鼓励发展。要注重培养合作事业的领头人,支持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牧民经纪人、村干部及乡镇技术服务部门的有关人员发起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专业化、系列化服务,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创建名牌产品,提高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围绕特色、绿色产品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尽快扩大特色、绿色产品的生产规模,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三是围绕龙头企业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组织起来,统一生产标准,统一质量要求,形成“小规模、大群体”的生产基地,并与龙头企业建立互利互惠的稳定的供需关系。四是围绕“订单农业”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先找市场销路,再组织或引导农牧民生产。积极推行合同制、代理制,规范合同管理,稳定产销关系,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确保各方利益。五是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在农牧区流通领域、服务体系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兴办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积极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带动作用。
(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使其逐步成为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有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担负起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的职责,认真总结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及时帮助解决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积累和利益分配机制,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具备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努力发展对外经营,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合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与管理,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作用明显的给予奖励;对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