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正确处理专业合作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违背家庭承包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保障农牧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2、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以农牧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坚持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章程为依据,按照“责权平等、效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3、坚持因地制宜、多形式发展的原则。培育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立足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根据农牧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和运作模式。要突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4、坚持积极稳妥发展的原则。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既要加快发展,又要积极稳妥,遵循客观规律,切忌行政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三、强化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的宽松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要重点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开发和推广;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全省农牧业服务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给予扶持;对大型农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和流通环节的仓储等设施建设,要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支持。对符合农业产业化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政上要给予同等优惠扶持待遇。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在有关农业、科技、扶贫等项目立项上给予支持。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通过发放专项贷款或小额贷款等形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对从事农牧业机械作业、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