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青政办〔2006〕7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适应新时期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形势,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牧民增收空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同类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起来,以农牧民为主体、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增强农牧户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优化农牧区各种生产要素按照市场要求进行配置,发展壮大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龙头企业和农牧户之间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相对稳定的利益衔接机制,带动分散的农牧户有序地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联系农牧民的桥梁纽带,增强政府指导和扶持农牧区经济发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实践证明,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牧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牧民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挖掘农牧业潜力,形成规模效益,建设现代农牧业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各级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引导扶持其发展放在农牧区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牧民自愿为前提,以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目的,依托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