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研究制定实施我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五年规划,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并抓好试点工作。
3.开展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工作。完善地名管理法规,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对含有生僻字、异体字、自造字的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的地名以及俗字俗音等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净化地名环境,推进地名的标准化,为社会提供规范地名信息。
4.开展地名标志专项事务工作。在完成城市地名设标工作的基础上,启动县、乡(镇)地名设标工作,做到全省城乡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负责地名标志(街、路、巷牌和楼门牌)制作、安装的质量监督、检查与验收。
5.开展地名规划专项事务工作。根据我省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城市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有关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重点是各级建制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有条件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地名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
6.开展“数字地名”专项事务工作。做好地名信息的普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开展对无居民海岛的普查、命名更名和设标工作。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地名信息。开展以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为主要内容的地名信息服务。
省财政厅:
支持和核拨用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地名数据库和地名管理信息网络建设经费。
省建设厅:
1.协调城乡规划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建制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地名规划。
2.协调市政部门为合理设置街(路)牌提供便利,尽快办理各类施工手续,协助城区的地名标志物管理。
3.协调城乡规划部门提供有关城市规划图纸,确保地名规划和楼、门牌号的编制需要。
省交通厅:
1.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桥梁等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工作。
2.协助民政部门搞好站、港、场、桥梁、道路地名标志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