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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五)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和当地财政预算经费,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作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区(市)县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为办理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六)重视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各区(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退伍军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开发、种(养)殖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农业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

  四、加强领导,依法安置,确保任务完成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一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顺利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全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安置工作要在2006年6月底前基本结束,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要在2006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坚决维护安置法规政策的严肃性。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不得下发任何歧视和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不得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初期复员士官和在校入伍大学生退伍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城镇初期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发放原则上不少于5个月。要保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正常工作经费和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
  (四)各区(市)县政府、人民武装部要针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流动性大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安置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行政、组织等关系转移到相关部门,确保对其的管理等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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