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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6年度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按20000元计发;一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26000元计发;二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30000元计发;转业士官满10年基数为32000元,超过10年每增加1年增加2000元计发。其余区(市)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统一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补助标准,退伍义务兵按基数补助;一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基数的110%补助;二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基数的120%补助;转业士官满10年(含10年)按基数的200%补助,超过10年的,兵龄每增加1年在10年的基数上再增发5%给予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能低于上年度发放标准。
  一期城镇士官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按退伍义务兵标准执行;二期城镇士官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按一期士官标准执行。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荣誉及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除领取规定的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费外,可在前款规定的补助金基础上再一次性增发30%,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七、八级残疾军人再一次性增发20%,九、十级残疾军人再一次性增发10%,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再一次性增发5%。
  各区(市)县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并根据当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将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预算。市财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及区(市)县当年度自谋职业人数,以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对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等5区县给予自谋职业补偿金的20%补助;对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蒲江县、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等9区(市)县给予自谋职业补偿金的45%补助。各区(市)县财政要统筹安排经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精神,对从我市入伍时系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及初期士官,退伍、复员后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在入伍期间凡土地被征用,其领取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低于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足,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土地末被征占的,继续享受当地农村居民的相关待遇。
  (四)落实优惠政策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41号)要求,各负其责,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与《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同等效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已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士兵,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而下岗的,按照扶持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相关政策执行,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因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安置行政介绍信的下月起,由接收单位逐月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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