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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安置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的服务工作,特别要关心、帮助解决好家庭困难、伤病残士兵的实际困难,做好稳定工作,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事件。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办法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法规政策,继续采取安排就业安置、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确保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2006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原则上实行“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属以上单位归口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接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排岗位就业或经济补助方式妥善安置;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属特困、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由经贸、国资或审计部门出具证明,安置部门认定后纳入政府统筹,实行“双向选择”或自谋职业安置。区(市)县属单位归口子女的安置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对社会公益机构、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有工勤岗位且单位需要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及时开具安置行政介绍信给予安排就业。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荣誉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原则上安排就业。
  (二)深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无岗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区(市)县,由当地政府实施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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