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

  三、采取措施,扎实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一)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在国家继续对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资金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在“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2006年安排300万元。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农家店”,必须经过市(州)商务部门验收,省商务、财政等部门复查合格,符合《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要求。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二)实行统一纳税,促进试点企业跨区域发展。经过商务部核准的试点企业在省内实行跨县(市、区)经营,凡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农家店”,报经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试点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由省财政制定调整办法。
  (三)简化证照办理程序,严格收费管理。试点企业到乡镇开设“农家店”,可持上一年度通过年检并加盖试点企业总部确认的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可能地简化证照办理程序,提供优质、便捷地服务。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对试点企业配送过程中提供通行便利。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减少对试点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严格收费管理,严禁向试点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四)加快网点规划和配送中心建设。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建、规划部门做好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和配送中心的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供销社基层网点、农村综合服务社和村镇公共设施,支持试点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
  (五)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认真抓好规划拟订、政策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工商、国税、地税、公安、交通、卫生、城建、质监、药监、农行、开发行、供销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切实解决“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要打破地区封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试点企业来本地开办“农家店”,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取得明显成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