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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2006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三)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效能监察。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鄂发 [2005]21号),追究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人的纪律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和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政策规定,营造各种经济主体公平、公正、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运行规则,完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提高行政效能方面的作用。探索各种便民行政模式,创新工作机制、营造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环境。
  (五)围绕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开展效能监察。对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下、行政资源浪费等问题,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监察对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内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转变工作作风。
  同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行政纪律
  各级监察机关在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中,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严格办案工作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并严格责任追究,维护行政纪律的严肃性。
  (一)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非法批准占地、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件。继续强化对国债、移民、扶贫、社保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专项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等违法违纪案件,健全和落实监管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二)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并注意发现和处理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领导干部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酿成安全事故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继续深入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产问题,做好登记撤资情况的核实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查办未按规定登记撤资的典型案件。
  (三)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继续纠正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重点抓好社会投资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对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恶意或无故拖欠职工基本生活费、安置费和农工工资等行为,要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典型问题要在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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