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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产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机构改革的深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近几年县、乡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虽保留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但已离职离岗,按当时当地的有关政策投资入股矿产的,暂不列入这次清理纠正范围。
  三、凡属清理纠正的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并全部撤出入股资金(入股本金及所有收益),经核定其本金来源合法,且未参与煤矿和其他矿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可不予追究。
  经核定其本金来源不合法,或者参与所投资入股的矿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纵容、包庇所投资入股矿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根据资金性质、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四、凡属清理纠正的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登记,但因矿井关闭、企业破产等原因终止经营而无法撤出入股资金的,或因经营亏损暂时不能撤出入股资金的,均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矿产管理部门认定,并办理退股手续,方可视为撤资退股。
  五、凡属清理纠正的对象,在其撤资退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资入股的合法收益可不收缴:
  (一)因合法继承持有矿产股份的;
  (二)《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产问题的通知》(鄂纪发 [2005]17号)下发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鼓励下投资入股矿产的。
  六、清理纠正对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因改制合法转股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本人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名义投资入股矿产:
  (一)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单位所管辖区域内的矿产企业投资入股的;
  (二)在与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矿产企业投资入股的;
  (三)投资入股的矿产企业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就地免职,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无故逾期不登记的;
  (二)私自将股份转让他人或私下退股的;
  (三)采取各种形式继续持有股份的(本处理意见第四条情形除外);
  (四)以“干股”等形式变相参股的。
  八、凡清理纠正对象登记申报后,坚持不撤资退股的,收缴其投资入股的本金和全部收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行政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其中的中共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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