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产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06]15号)
各市、州、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经省委同意,现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产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2006年3月15日
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
投资入股矿产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保证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产问题的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涉及人员处理问题适用法律法规的通知》(中纪办[2005]345号)、《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纪办[2005]383号)和
监察部《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监明电[2005]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投资入股煤矿的清理纠正对象,严格按照中央纪委、
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 [2005]12号)规定执行。此外,按照中央纪委《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纪办 [2005]383号),下列人员也应列入清理纠正范围:
(一)国家机关聘用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停薪留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离退休未满三年,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
(四)在本企业参股、控股的跨地区股份制煤矿投资入股的国有煤矿负责人。
二、投资入股其他矿产的清理纠正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及隶属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列入清理纠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