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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五、坚持政府统筹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一)加快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辖区内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通过合并、联办、划转等形式,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使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职业学校集中。到2010年,武汉市重点办好2所高等职业院校和10所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中等城市要重点办好1所高等职业院校和3-5所中等职业学校,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区)集中办好1-2所中等职业学校,人口在80万以下的县(市、区)集中办好1所中等职业学校。

  (二)推进职业院校办学机制转换。通过“股份合作”、“公办民助”、“国有民办”、“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对一些薄弱公办职业学校,可整体改制成民办职业学校,实现机制转换。鼓励创建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示范性职业院校为龙头、重点职业院校为骨干、行业企业为依托,组建区域型或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提高办学效益。

  (三)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从事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经过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具有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的权利,在税收、银行贷款、职称评定、招生、就业、评先奖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待遇。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与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办学。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今后新审批的职业院校应以民办为主。

  (四)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探索试行与聘用制度相配套的公办职业院校领导人选拔任命方式,逐步改变单一的委任制,积极推行竞聘、考聘、选聘等任用方式。科学设置学校内部机构与岗位,实行灵活编制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推动学校教职工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职业院校新进人员应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人事代理。改变按在编人数直接拨付工资的办法,在公办职业院校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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