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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七)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奖励工程。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级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含技工学校、成人中专、民办学校)招生,招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宣传、统一招生编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积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初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教育比例的通报制度。对高中阶段普职比例协调的地区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完成好的职业院校实行奖励。

  (八)实施职业教育高质量就业奖励工程。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机构要为职业院校毕业生求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人事代理提供优质服务。职业院校要完善就业服务机构,健全就业网络,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要改进和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学生自主创业,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各地要把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就业稳定率、就业质量作为衡量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对就业质量好、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给予奖励。

  三、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积极开展城市与农村职业教育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各地要把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作为扩大招生的重点对象。推进武汉城市圈各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中等职业学校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充分发挥武汉、宜昌、襄樊等中心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较多和就业市场发达的优势,为其他地区培养人才。有条件地方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分阶段、分地区的模式办学,学生前1至2年在县(市)和农村学习,其余时间在市(州)学习并就业。

  (二)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在“雨露计划”、“阳光工程”、“技能就业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工程中的主力军作用,通过举办夜校、周末学校、送技术下乡、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和职业学校可采取订单培训、贷款培训、就近培训、就地转移等模式,吸引农民积极参与培训,帮助农民提高职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

  (三)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统筹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有效整合并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业推广等培训资源,教育、劳动保障、农业、科技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把教育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改善乡镇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办学条件,按需要确定其编制并配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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