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着力抓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及市(州)人民政府,在企业、园区和城市(或社区)三个层次推进循环经济试点,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有效运行机制。一是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创建一批循环型企业;在重点领域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机制。二是整合提升现有各类开发区,大力开展生态工业(农业)园区试点,建立以产品链为基础、相关产业并存、资源特色突出的生态工业(农业)园区。三是以资源梯级利用城市为重点,按照城市环境容量大小和产业体系之间耦合关系,探索建立具有地区特色、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地区产业体系、城市运行体系、人居生态体系和消费体系,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通过试点,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和重大专项,进一步完善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降低污染排放强度的政策措施,总结经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为全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负责)
(二十六)设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专题调研、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示范试点等,加大对循环经济组织协调工作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七)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作用,广泛开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活动,及时报道和表扬先进典型,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要重视和普及与循环经济有关的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通过出版物、展览会、现场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循环经济知识的普及和推广。要把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相关内容纳入基础教育内容,在中小学开展国情教育、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教育。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及管理技术人员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队伍。要组织编写消费行为导则和资源节约公约,提倡文明消费、适度消费,规范消费行为,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逐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充分发动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循环经济建设,将循环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环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和社会风尚,形成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文化厅、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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