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强地方性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框架,结合国家正在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条例》、《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及《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时研究提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建议,并配套制定实施细则。近期要重点修订完善《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湖北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研究制定《湖北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管理条例》等。(省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供销社负责)
(二十三)加大对资源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认真贯彻落实《
矿产资源法》、《
节约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加强资源消耗定额管理、生产成本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计量、统计核算制度,实现物料平衡。要切实加强产品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和ISO14000认证。建立废物处置监督制度,加强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的责任追究。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供销社负责)
六、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及时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各市、州、县政府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