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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构建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十五)加快循环经济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大力开展产学研联合,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各级财政、科技和环保部门应在科技经费、环保专项资金中加大对循环经济科技攻关项目,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重点研究开发共伴生矿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料替代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降低再利用成本技术、减量技术、提高材料使用寿命技术等,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将其纳入科技开发和产业化发展计划,提高循环经济技术创新能力。(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局负责)

  (十六)加强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导向目录和技术发展指导意见,以及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环保装备目录。支持引进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组织展览会、推介会、技术讲座等形式,推广一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节能、节水、低耗、环保型新装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环保局负责)

  (十七)制定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标准规范。省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加快制定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修订发布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组织修订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加快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积极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标准的研制。(省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局负责)

  (十八)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建立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政策和政务信息,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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