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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十一)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和制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认真分析各地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状况,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研究,加快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明确推进目标、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二)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核算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以资源生产率、资源消耗降低率、资源回收率、资源循环利用率、污染排放强度降低率等为基本框架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将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核算制度,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的统计核算,加强对循环经济主要指标的监测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十三)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各级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经委、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节约利用、清洁生产,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推进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局和机械、石化、纺织、冶金、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负责)

  (十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具有循环经济特征的产业。省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制定《湖北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行循环经济模式,优先发展节能、降耗、减污的先进制造业和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信息产业,大力发展新材料、生物技术及制药、新能源、节能等高新技术产业,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转型。推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生态农业、节水农业和资源再利用循环型农业,逐步建立工农业之间的产业共生联系,形成新型生态产业。提高资源消耗高、污染密集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坚决关停一批资源消耗大、物耗高、污染重的企业,加快淘汰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建立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综合利用为中心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农业厅、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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