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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省人大议案要求;
  (四)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
  (五)省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级部门(单位)工作需要可以提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
  1.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行政隶属关系,省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公文报送省财政厅,并提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财政厅同意不提交的除外,编写提纲见附件2)、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报告须报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转省财政厅审核。
  2.省级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省财政厅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2个月内)退回有关部门(单位)重新申报或发出不予受理申报的复函并提出理由。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核。
  省财政厅在收到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省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省财政厅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应征求投资主管部门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经审核建议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向省政府申请设立。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对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属于省级单位使用的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批复到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章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七条 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后,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本部门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必须纳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由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提出意见。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省领导审批后下达,其中,由省领导掌握的专项资金,需报请分管省领导审批,并经常务副省长确认后方可下达;属下拨市、县的款项,需报省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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