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
(京文监[2003]36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文化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增强审批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审批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审批工作的随意性和违法现象的发生,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依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审批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的审批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出现的违法审批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审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出现的违法审批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予办理完毕的;
(三)丢失或损毁申报审批材料的;
(四)行政审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对涉及其他部门、涉外领域以及较重大、较复杂的审批事项,未经检测、验收或者实地考察、相关部门同意等规定程序而作出审批决定的。
第五条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者警告处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