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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凡男18-59周岁、女18-50周岁的失地无业农民,凭户口簿、身份证、居委会或社区证明,经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劳动就业部门认定,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证》,并免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六)鼓励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
  1.按照成办发〔2005〕77号文要求,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在国土部门规定增加的用地面积内修建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配套用房,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其收益用于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
  2.积极促进灵活就业和“家庭创业”。对失地无业农民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实现灵活就业和“家庭创业”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领取《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自领取《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之日起,享受成办发〔2005〕77号文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3.鼓励自主创业。失地无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免费创业培训及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同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加强领导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促进充分就业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重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各区(市)县要建立由政府牵头,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审定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方案的会审制度,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后的就业问题,方案应包括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就业条件、就业资源分析、就业方式及就业规模预测以及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社区服务规划等内容。
  建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人事、财政、工商、国税、地税、规划、国土、建设、民政、教育、卫生、商务等部门及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单位参加的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市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就业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市政府目督办和市劳动保障局要定期对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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