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定时限:自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公告查询网址:
http://www.bjwh.gov.cn:8080/gonggaoxinxi/ggxx.jsp?sID=64080
(九)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单位的名称;
3.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
5.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料;
6.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7.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8.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证明、资金数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3.有不低于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单位的名称和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审查依据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三十一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
(三)审查岗位
文化市场处审查人员(承办人、处长)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定时限:自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