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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告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定时限:自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变更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公告查询网址:
  http://www.bjwh.gov.cn:8080/gonggaoxinxi/ggxx.jsp?sID=64080

(八)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不低于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10个以上音像制品连锁门店;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6.有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7.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经营业绩;
  8.申请前2年无违法记录;
  9.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和运营;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单位的名称;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申请前2年无违法记录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4.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章程;
  5.法定代表人及或者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总部和连锁门店管理人员的资料;
  6.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专职从业人员证明;
  7.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8.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证明、资金数额;
  9.连锁经营单位音像制品仓库的地址、面积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10.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11.连锁经营单位配送机构、配送手段和配送管理制度情况;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10个以上音像制品连锁门店;
  3.有不低于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4.单位的名称和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申请前2年无违法记录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二)审查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三)审查岗位
  文化市场处审查人员(承办人、处长)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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