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书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3.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节目单及其视听资料;
5.近两年内无违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注:
1.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2.演出不得含有国家禁止的内容;
3.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4.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演出不得含有国家禁止的内容。
(二)审查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
(三)审查岗位
文化市场处审查人员(承办人、处长)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定时限:自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到市文化局重新报批。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公告查询网址:
http://www.bjwh.gov.cn:8080/gonggaoxinxi/ggxx.jsp?sID=64080
(五)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