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送达时限: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中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公告查询网址:
http://www.bjwh.gov.cn:8080/gonggaoxinxi/ggxx.jsp?sID=64080
(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十条
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其中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
7.直营连锁门店的直营证明材料和特许连锁门店的特许经营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示结果;
9.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3.下列区域和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内;
(2)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
(3)大学、中学和小学校园内及中学和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
(4)居民住宅楼(院)内及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
(5)地下二层以下(含二层)和地上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建筑物内;
(6)在星级宾馆、饭店以及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场、写字楼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可以不受第(1)条、第(2)条的限制;
4.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二)审查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八条、第
十条,《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
(三)审查岗位
文化市场处(科)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对审定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