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告
(京文法[2005]12号)
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文化局将市文化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进一步修订了相应的行政许可程序,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许可项目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3.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4.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在歌舞娱乐场所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
5.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
6.设立电影发行单位许可
7.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批准
8.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
9.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10.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核
11.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开办审批
二、行政许可程序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参照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供的规范范本,市文化局逐项规定了上述许可项目的许可程序,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10月27日发布的《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程序
北京市文化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程序
(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局
行政许可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八条、《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互联网上网服务接入协议复印件;
4.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
6.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单;
7.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或资历证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资历证明,其中,经市公安机关培训的信息网络安全员不得少于3人。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岗位及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例的营业场所;
3.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算机应当安装身份认证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单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二)审查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八条、《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三)审查岗位
文化市场处审查人员(承办人、处长)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审定时限:自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三)结论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