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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北京市公共图书馆计算机服务网络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本市各区县公共图书馆和少年儿童图书馆必须加入服务网络;城近郊区街道、乡镇图书馆应当加入服务网络;本市其他各类图书馆可以加入服务网络。
  第六条 首都图书馆应设立馆际业务协调部门,负责首都图书馆各业务部门和成员馆之间的馆际业务协调工作;首都图书馆应建立“北京市公共图书馆信息服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网络的运行和技术支持管理。
  第七条 各区县图书馆应设立服务网络分中心,负责本馆和所属街道、乡镇图书馆的运行和技术支持管理,并协助首都图书馆服务网络管理中心做好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凡加入服务网络的图书馆应实行图书文献资源的共享。城近郊区公共图书馆和街道乡镇图书馆应逐步实行“一卡通”借阅服务。
  第九条 首都图书馆应建设读者数据库、书目数据库和通用的重点电子文献数据库,其他图书馆可以建设特色文献和特色电子文献数据库,并在所有成员馆实行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的具体办法由首都图书馆与各成员馆协商制定。
  第十条 网络的运行和技术管理实行首都图书馆和区县图书馆两级负责制。
  首都图书馆负责网络的总体运行和技术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软件的开发、网络总体维护和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区县图书馆负责本馆和所属街道、乡镇等图书馆网络的运行管理、日常维护和一般技术问题的处理工作。区县图书馆可自行决定实行委托维护。
  第十一条 首都图书馆应制定网络技术人员技术标准,实行培训达标。城近郊区每馆配置2-3名网络技术人员,远郊区县配置1-2名网络技术人员,承担起对网络的日常维护和运行任务。
  第十二条 管理和维护费用
  (一)“智慧2000”软件总收入的15% 提留首都图书馆作为管理和维护经费;
  (二)从软件安装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免费维护;
  (三)首都图书馆“智慧2000”软件收入的50%,应作为服务网络的管理、维护和科研经费;
  (四)区县图书馆的管理费用或委托管理的费用,由区县图书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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