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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海南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八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省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基础航空摄影与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空间遥感;

  (六)本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的编制;

  (七)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应当由本省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市、县、自治县基础测绘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测绘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

  全省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复测改造周期不超过10年;其他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为5至8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的基础测绘成果,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在覆土以前进行竣工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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