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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材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2006修订)

海南省建材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琼人劳保专[2006]42号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材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生产、科技管理、技术推广等工作的工程技术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主要完成人);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决策和决策依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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