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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子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2006修订)

海南省电子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琼人劳保专[2006]44号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电子行业科研、设计、生产工艺、检测、设备维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培训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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