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2006修订)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电子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电子行业科研、设计、生产工艺、检测、设备维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培训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