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讨论时,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通讯鉴定的项目,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向专家提供第二十四条列举的材料,专家鉴定后分别在《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意见表》上填写鉴定意见,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结项时,须将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和《项目终结报告书》装订在一起上报。严禁由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指定和联系通讯鉴定专家。
第二十八条 成果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1.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2.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评审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研究的范围和成果内容是否与《申请评审书》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该课题预定的全部内容;
3.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4.项目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6.项目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8.项目成果有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
9.对成果的推广和宣传意见(如提交有关部门、在厅办专刊或网上介绍成果摘要等)。
第二十九条 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费中列支,自筹经费项目的鉴定费由学校解决或由课题负责人自理。社科管理人员不得在课题费中支付劳务费。
第八章 成果的验收结项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办理课题结项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课题结项由各学校社科管理部门集中将下列材料报省教育厅社政处集中审批: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3份(通讯评审的项目应附各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免于鉴定的成果,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项目原《申请评审书》1份;
3.《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一览表》1份,
4.最终成果原件一套。
5.《中期检查报告书》1份;
6.重点项目(含招标项目)和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理论创新的成果,以及鉴定组推荐宣传的成果须同时报送成果简介或成果摘要及电子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为鼓励多出有原创性、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对出版有困难的优秀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应给予大力支持。获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以上的研究成果,其项目等同于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进行管理、推广、宣传。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学术报告会、提供成果摘要等各种形式推广交流研究成果,各高校应采取学术报告会和网上刊登成果摘要等形式,推广、宣传优秀研究成果。应用性成果应加速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