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成果可作为课题成果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课题的代表性成果或唯一成果。未按课题设计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最终成果的,不得申请鉴定结项。
第二十三条 成果的名称(标题)与批准立项项目的名称一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已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或收到的反映足以证明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十四条 鉴定可根据情况安排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重点项目应组织会议鉴定,其余项目可进行通讯鉴定。同学科项目可由学校集中聘请专家组织会议鉴定。鉴定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终结报告书》),并提供研究成果和该项目原《申请评审书》,供鉴定使用。会议鉴定应提前7天将鉴定材料送达鉴定专家。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为3-5人,重点项目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1/3。重点项目的专家名单由省教育厅指定,其余项目的专家名单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选定。鉴定专家应认真、负责、独立地进行评审,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恰如其份的评价,并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不应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六条 鉴定会议分为预备和鉴定阶段。预备阶段由组织鉴定的单位主持,主要内容是介绍会议内容、宣布有关事项、产生专家组组长;鉴定阶段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鉴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取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成果简介,报告内容包括:课题的预期成果与现有成果;课题的研究方向和主要思想观点及内容;课题的实际意义、学术意义、研究特色及在省(国)内外所处的地位;该课题研究的重点及研究中突破的难点;
2.质疑、答辩;
3.专家讨论并形成综合鉴定(包括能否结题)等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项目终结报告书》中;
4.专家组反馈鉴定意见,包括课题成果是否与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相符;是否达到了课题合同要求;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完善之处;其他建议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