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为保证研究质量,项目自批准至结项,不得少于10个月。项目如需延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社科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教育厅社政处备案。延期超过一年的,扣除保证金的30%,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如遇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及工作调动等不可逆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作为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并报省教育厅社政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在本省高校系统内调动的,项目应继续进行,项目仍由原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省教育厅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3.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5.延期两年仍不能结题;
6.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7.其它原因。
撤销项目由高校社科管理部门向省教育厅提出报告,省教育厅审核后作出撤消项目决定,或由省教育厅根据情况直接作出撤消项目决定。被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追回作为学校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
第七章 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在结题前一般应进行鉴定。项目鉴定按如下分工组织实施:
重点项目(含招标项目、委托项目)的鉴定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组织或委托高校组织,其余项目鉴定由高校社科管理部门组织,必要时也可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直接组织。
第二十二条 成果申请鉴定和验收结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著作类:正式出版或虽未出版,但有出版社的计划出版证明;
2.论文:在正式刊物上发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其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
3.系列论文发表3篇以上;
4.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研究成果,必须提供厅局级以上机关采用的采纳或评价证明(专项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