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省教育厅计财处。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出国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印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
3.文具费;
4.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5.成果打印费、印刷费;
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8.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按预定计划、课题设计开展了研究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
3.已有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如何;
4.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5.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进展如何;
6.项目研究进程中是否出现其他新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中期检查应在项目下达后一年内进行。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组织人员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社科管理部门进行。其余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高校社科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必要时也可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直接组织检查。中期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填报《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学校社科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签署意见,项目结项时报省教育厅社政处。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更改研究范围和成果形式,结题成果必须与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相一致。严禁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严禁弄虚作假。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增减课题组成员,须经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人员调整之前报省教育厅社政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