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选题具有原创性和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课题。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研究目标明确、合理,课题立论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成果形式有利于该成果的推广使用;
  5.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1.专家评审会议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每个学科组的专家不少于3人,应来自不同的学校。一般项目按申报学科交学科组评审,交叉学科项目交由主学科专家组评审。
  2.学科组应严格掌握标准,并在本学科立项控制数内,本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
  3.评审采用先匿名评审预选,后对预选出的项目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通过。专项任务项目采取公开评审、一次投票、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立项。评审专家所申请的项目,不在会上评审,会后进行通讯评审。
  4.对评审过程及未经省教育厅审批的评审结果要严格保密,以免使评审工作受到干扰。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对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作为委托项目,由省教育厅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评出的拟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教育厅社政处通知各高校,并向申报者发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
  第十四条 由省教育厅提供经费的项目,资助经费由省教育厅计财处及有关部门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按质完成,省教育厅委托高校科研(社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社科管理部门)会同学校财务处,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4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结题后拨付课题组。各高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但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500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