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与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验收;
4.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包括:
(1)省高校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2)省高校青年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
(3)省高校专项任务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横向经费资助的研究项目和省教育厅的委托项目。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事项,由省教育厅社政处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规定。
第七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指课题负责人)必须是我省高校的在岗教研人员。其中,规划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限39岁(含39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必须由本校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推荐;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一般应成立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一个项目的申请人仅限填报1人。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参与科研工作。应用性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未完成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从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5.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及已发表出版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不得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项目申报。
6.申报专项任务项目,必须获得横向单位一定数额经费资助(具体数额由省教育厅社政处确定并发布)。申请者应在《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中填写经费数额和来源,并附所在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开出的经费到帐证明和经费到帐复印件。
第八条 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以学校为申报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初审,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筛选,签署具体意见,承担信誉保证。申报时由各申报单位统一将《申请评审书》一式三份、《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一份及电子版报送省教育厅社政处。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由各学科组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