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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校:
  《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2003年10月下发试行以来,对规范管理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起到了重要作用。试行情况表明,该办法基本适应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为适应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需要,在总结经验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形成了《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各高校,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管理制度,发挥社科研究优势,提高管理效能,促进高校社科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教育厅社政处具体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省高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研究课题指南;
  2.组织和指导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结项;
  3.与省教育厅计财处共同管理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
  4.制定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5.组织和支持我省高校社科研究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省教育厅社政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或评审组,其职责是:
  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2.评审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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