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市农办[2006]54号)
各区、县(市)农办,桐庐县农业局:
为认真实施《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对照《条例》和合作社性质及作用,一些地方的合作社仍存在着办社宗旨不明确、运行方式不规范、内部管理不民主等问题,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作用的发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把握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把合作社真正办成既能合乎国际合作社原则,具有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又能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具有综合市场竞争力的新的市场经济主体;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运行质量,把合作社真正办成既能实行自我管理与服务,具有紧密合理的利益机制,体现农民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又能发挥合作社的作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二、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1、依法规范原则。《条例》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法律依据,合作社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等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
2、分类推进原则。各地要对现行的合作社进行分析排队,按照主导产业、种养大户牵头组建及接受项目扶持的合作社优先规范的要求,列出当前或近期进行规范化建设的对象,对不具备条件的,可暂不列入规范化建设的范围。
3、分级规范原则。分市级和县级两个等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市级规范化建设内容及标准由市制订,县级规范化建设标准由各区、县(市)制订。
4、注重实效原则。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着重在股权结构、工商登记、产销连接和财务管理上做好完善提高工作,并要注重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1、股权结构。合作社社员都应认购股金。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股金总额的50%以上。合作社应向社员核发社员证,社员证应载有社员的身份状况、生产经营规模、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盈余分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