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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郑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等部门关于推进郑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地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局、建委、民政局、人防办《关于推进郑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关于推进郑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市建委、市民政局、市人防办 二○○六年六月一日)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整体防震减灾功能滞后于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市也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使城市建设与应急减灾能力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防御地震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45号)要求,结合郑州实际,现对郑州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急避难场所近期建设任务

  当前和近期应急避难场建设工作的任务:由政府投资,2006年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工作准备,并在市区进行1-2个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随后在县(市)、区域范围内逐步推进。

  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科学布局。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人防、民政、市政管理、公安和水利等部门合作,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共同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方针。

  (二)宜于政府救灾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划时要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既要充分考虑避难场所用地及周边环境,又要考虑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因素,使政府宜于组织抢险救灾和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完备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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