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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11、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省政府批准的江苏软件园规划范围内的在孵企业,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13、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二、切实做好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税收服务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的重要意义。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是事关我国经济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举措,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关键环节。税收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杠杆,发挥好政策导向作用,促进自主创新,责无旁贷。各级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创业对促进我省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把思想统一到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大局上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税收服务,保证《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政策措施在全省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正确贯彻落实。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确保省内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和科技工作者充分了解《通知》及本实施细则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科技网站以及媒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发挥集中宣传优势,增强税法宣传的主动性和实效性,确保国家和省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政策能够用好用足。
  3、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得随意设置对科技创新创业的许可项目。要公开办税程序、服务标准和监督举报方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方便科技企事业单位依法纳税。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干扰科技企业正常经营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4、加强调查研究,提高税收和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要深入实际,做好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增强对科技企业发展规律的了解和把握,针对科技企业税收管理和科技创新创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鼓励和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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